據悉,這是LV公司繼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全國多地開展訴訟維權之后,首次在浙江開打起維權官司。
LV公司發函警告商場無效
LV公司起訴稱,早在2013年夏天,他們就注意上了位于寧波天一商圈的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寧波頤高萊迪時尚廣場這兩家購物廣場,這里的LV錢包很便宜。
當年7月31日,LV公司的代理人帶著公證人員,在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的10個攤位購買了假冒他們注冊商標的商品,包括售價從65元的皮帶到278元的錢包等。
當年9月5日、9月10日,LV公司向市場管理方寄送了警告函,要求收到該函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眾商戶的售假行為,且在市場內開展大檢查,徹底查處其他銷售假冒LV商品的商戶,保證市場內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權行為。
然而這種警告沒有起效,當年12月5日,LV公司的代理人再次從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內的11個攤位購買到假冒LV商品。
今年5月5日,LV公司再次向市場管理方寄送了警告函,要求市場管理者有效制止市場內商戶的售假行為,并采取積極措施避免售假行為再次發生。
然而,6月6日,LV公司的代理人第三次從該市場內的6個攤位購買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
對于另一家大型商場———寧波頤高萊迪時尚廣場,LV公司的代理人同樣從其中的10余家攤位購買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并在兩次向廣場的管理方寄送警告函后,于2014年6月6日,第三次從該廣場的4個攤位購買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
市場管理方和商戶一起成被告
隨后,LV公司將相關商戶及市場管理方訴上法院。
LV公司認為,商戶存在持續性、重復性、慣常性侵權的行為。而寧波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寧波頤高萊迪時尚廣場作為涉案市場開辦者、管理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為商戶的直接侵權提供了便利和幫助,應就商戶的侵權行為與商戶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咨詢了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傅凌志律師,他表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不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商戶一般需要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對于市場的管理者,如果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悉,本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中國寧波網 記者:黃金 實習生:蔡維苗 通訊員:賀磊 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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